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民航局因适航管理工作的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5-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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