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民航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民航局提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提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民航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5-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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