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外,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