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列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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