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军械、警械;
(二)管制刀具;
(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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