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航空邮件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全检查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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