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 外交邮袋免予安全检查。外交信使及其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