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查验旅客客票、身份证件和登机牌,使用仪器或者手工对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可以从严检查。已经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当在候机隔离区等待登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