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和其他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准登机,损失自行承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