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三章 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三章 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扰乱民用航空营运秩序的行为:
(一)倒卖购票证件、客票和航空运输企业的有效订座凭证;
(二)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购票、登机;
(三)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四)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装入航空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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