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三章 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三章 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二十二条 航空器在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长统一负责。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承担安全保卫的具体工作。
机长、航空安全员和机组其他成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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