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三章 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三章 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二十一条 配制、装载供应品的单位对装入航空器的供应品,必须保证其安全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