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三章 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三章 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十九条 旅客登机时,承运人必须核对旅客人数。
对已经办理登机手续而未登机的旅客的行李,不得装入或者留在航空器内。
旅客在航空器飞行中途中止旅行时,必须将其行李卸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