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三章 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三章 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十八条 承运人办理承运手续时,必须核对乘机人和行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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