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三章 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三章 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十七条 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出售客票,必须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售予客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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