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十五条 停放在机场的民用航空器必须有专人警卫;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航空器警卫交接制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