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十四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内的人员、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进,车辆、设备必须在指定位置停放,一切人员、车辆必须避让航空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