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十六条 机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二)在机场控制区内狩猎、放牧、晾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辆;
(三)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
(四)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
(五)强行登、占航空器;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七)扰乱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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