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 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工作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接送旅客的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候机隔离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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