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空运的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或者对其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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