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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