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法律 发布:2021-04-29 共 2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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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扶持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民用航空的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提高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扶持民...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五条 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六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国务院民...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七条 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二)依照...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八条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九条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条 本章规定的对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包括对民用航空器构架、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设备...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就下列权利分别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 (...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三条 除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外,在已经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得到补偿或者民用航空...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 第十五条 国家所有的民用航空器,由国家授予法人经营管理或者使用的,本法有关民...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 第十六条 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民用航...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十九条 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一)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 (二)...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二十条 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其债权人应当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 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以及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从...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二十二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债权转移的,其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随之转移。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民用航空器行使。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满三个月时终止;但是,债...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二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和其他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民用航空器的选择,购得...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二十八条 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承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的占...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二十九条 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干扰承租人依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承租人应当适当...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三十条 融资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当将符合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状态的民用航空器退还出租人;...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三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中的供货方,不就同一损害同时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三十二条 融资租赁期间,经出租人同意,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转让其对...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三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和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其他租赁,承租人应当就其对民用...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三十四条 设计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外国制造人生产的任何型号的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首次进口中国的,该外...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持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书,方可飞行。 ...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按照适航证书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民用航空器,做好民用航空器的维修...

第五章 航 空 人 员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五章 航 空 人 员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一)空...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五章 航 空 人 员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四十条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五章 航 空 人 员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四十一条 空勤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并接受国务院...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五章 航 空 人 员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四十二条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五章 航 空 人 员 第二节 机 组 第四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机组由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组成。机长应当由具有独立驾驶该型号民用航空器的技...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五章 航 空 人 员 第二节 机 组 第四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五章 航 空 人 员 第二节 机 组 第四十五条 飞行前,机长应当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查,不得起飞。 机长发现民用航空...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五章 航 空 人 员 第二节 机 组 第四十六条 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五章 航 空 人 员 第二节 机 组 第四十七条 机长发现机组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的,为保证飞行安全,有权提出调整。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五章 航 空 人 员 第二节 机 组 第四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五章 航 空 人 员 第二节 机 组 第四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发生事故,机长应当直接或者通过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如实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国...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五章 航 空 人 员 第二节 机 组 第五十条 机长收到船舶或者其他航空器的遇险信号,或者发现遇险的船舶、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将遇险...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五章 航 空 人 员 第二节 机 组 第五十一条 飞行中,机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仅次于机长职务的驾驶员代理机长;在下一个经停地起...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五章 航 空 人 员 第二节 机 组 第五十二条 只有一名驾驶员,不需配备其他空勤人员的民用航空器,本节对机长的规定,适用于该驾驶员...

第六章 民 用 机 场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 民 用 机 场 第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 民 用 机 场 第五十四条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提高机场的使用效率。 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由...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 民 用 机 场 第五十五条 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应当与城市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 民 用 机 场 第五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符合民用机场标准,并按照国家规...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 民 用 机 场 第五十七条 新建、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前款规定的公告应当在当地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 民 用 机 场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 民 用 机 场 第五十九条 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 民 用 机 场 第六十条 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 民 用 机 场 第六十一条 在民用机场及其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 民 用 机 场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对公众开放的民用机场应当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其他民用机场...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 民 用 机 场 第六十三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颁...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 民 用 机 场 第六十四条 设立国际机场,由机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查批准。 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 民 用 机 场 第六十五条 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措施,保证机场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 民 用 机 场 第六十六条 供运输旅客或者货物的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设置必要设...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 民 用 机 场 第六十七条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机场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 民 用 机 场 第六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使用民用机场及其助航设施的,应当缴纳使用费、服务费;使用费、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民...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 民 用 机 场 第六十九条 民用机场废弃或者改作他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七章 空 中 航 行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章 空 中 航 行 第一节 空 域 管 理 第七十条 国家对空域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章 空 中 航 行 第一节 空 域 管 理 第七十一条 划分空域,应当兼顾民用航空和国防安全的需要以及公众的利益,使空域得到合理、...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章 空 中 航 行 第一节 空 域 管 理 第七十二条 空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章 空 中 航 行 第二节 飞 行 管 理 第七十三条 在一个划定的管制空域内,由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该空域内的航空器的空中交...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章 空 中 航 行 第二节 飞 行 管 理 第七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章 空 中 航 行 第二节 飞 行 管 理 第七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因故确需偏离指...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章 空 中 航 行 第二节 飞 行 管 理 第七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统一的飞行规则。 进行目视飞行的...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章 空 中 航 行 第二节 飞 行 管 理 第七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执勤时间不得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章 空 中 航 行 第二节 飞 行 管 理 第七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除按照国家规定经特别批准外,不得飞入禁区;除遵守规定的限制条件外...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章 空 中 航 行 第二节 飞 行 管 理 第七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上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起飞、降落...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章 空 中 航 行 第二节 飞 行 管 理 第八十条 飞行中,民用航空器不得投掷物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飞行安全...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章 空 中 航 行 第二节 飞 行 管 理 第八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未经批准不得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对未经批准正在飞离中华人民...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章 空 中 航 行 第三节 飞 行 保 障 第八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为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包括空中交通管制...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章 空 中 航 行 第三节 飞 行 保 障 第八十三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发现民用航空器偏离指定航路、迷失航向时,应当迅速采取一切必...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章 空 中 航 行 第三节 飞 行 保 障 第八十四条 航路上应当设置必要的导航、通信、气象和地面监视设备。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章 空 中 航 行 第三节 飞 行 保 障 第八十五条 航路上影响飞行安全的自然障碍物体,应当在航图上标明;航路上影响飞行安全的人...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章 空 中 航 行 第三节 飞 行 保 障 第八十六条 在距离航路边界三十公里以内的地带,禁止修建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章 空 中 航 行 第三节 飞 行 保 障 第八十七条 任何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应当依法获得批准,并采取确保飞行安全的必要措施...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章 空 中 航 行 第三节 飞 行 保 障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和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章 空 中 航 行 第三节 飞 行 保 障 第八十九条 邮电通信企业应当对民用航空电信传递优先提供服务。 国家气象机构应当对民用航...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章 空 中 航 行 第四节 飞行必备文件 第九十条 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下列文件: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

第八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八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九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企业法人。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八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九十二条 企业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八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九十三条 取得公共航空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适应保证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八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九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其组织...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八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九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八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九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定期航班运输(以下简称航班运输)的航线,暂停、终止经营航线,应当报经国务...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八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九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营业收费项目,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确定。 国内航空运输的运价管理办法,由国...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八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九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不定期运输,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影响航班运输的正常经营。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八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九十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公共航空运输安全保卫规定,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八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一百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八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一百零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禁止旅客随... 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八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一百零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公共...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八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行李、货物应当接受边防、海关等主管部...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八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一百零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优先运输邮件。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八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适用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经营的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运输,包...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一百零八条 航空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航空运输承运人办理的运输是一项单一业务活动的...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零九条 承运人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应当交验有效客票。 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条 客票应当包括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旅客未能出示客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时,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内或者与客票相结合。除本法第...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三条 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该航空货运单...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 航空货运单第...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五条 航空货运单应当包括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未经填具航空货运单而载运货物的,承运人无权援...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因航空货...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九条 托运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 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二十条 除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列情形外,收货人于货物到达目的地点,并在缴付应付款项...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 托运人和收货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无论为本人或者他...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影响托运人同收...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二十三条 托运人应当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任何旨在免除本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关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失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只能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赔...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就航空运输中的损失向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诉讼时,该受雇人、代理人证明...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旅客或者收货人收受托运行李或者货物而未提出异议,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已经完好...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由几个航空承运人办理的连续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当受...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四节 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节所称缔约承运人,是指以本人名义与旅客或者托运人,或...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四节 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应当受本章规...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四节 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 第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四节 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提出的索赔或者发出的指示,无论是向缔约承运人...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四节 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或者缔约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四节 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于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实际承运人、缔约承运人以及他...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四节 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提起的诉讼,可以分别对实际承运人...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四节 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除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外,本节规定不影响实际承运人和...

第十章 通 用 航 空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章 通 用 航 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章 通 用 航 空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从事通用航空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符合保证飞行安全要...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章 通 用 航 空 第一百四十七条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章 通 用 航 空 第一百四十八条 通用航空企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但是紧急情况下的救护或者救灾飞行除...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章 通 用 航 空 第一百四十九条 组织实施作业飞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飞行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对环境、居民、作物... 第一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章 通 用 航 空 第一百五十条 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第十一章 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一章 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第一百五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发送信号,并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提出援救请求;空中交通...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一章 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第一百五十二条 发现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或者收听到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的信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一章 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第一百五十三条 收到通知的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地方人民政府和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应当立即组织搜寻援救。 收到...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一章 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第一百五十四条 执行搜寻援救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尽力抢救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按照规定对民用航空器采取...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一章 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在接受调查时,应当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情节。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一章 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的组织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由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承担。 前款所称经营人,是...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未经对民用航空器有航行控制权的人同意而使用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有... 第一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 损害是武装冲突或者骚乱的直接后果,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不承担责任。 依照本...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完全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两个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飞行中相撞或者相扰,造成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应当赔偿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四款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人,享有依照本章规定经营人所能援用...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除本章有明确规定外,经营人、所有人和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人,以...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本章不妨碍依照本章规定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的人向他人追偿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 第一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保险人和担保人除享有与经营人相同的抗辩权,以及对伪造证件进行抗辩的权利外,对依照...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仅在下列情形下,受害人可以直接对保险人或者担保人提起诉讼,但是不妨碍受害人根据有...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提供的保险或者担保,应当被专门指定优先支付本章规定的赔... 第一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 保险人应当支付给经营人的款项,在本章规定的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未满足前,不受经营人的债...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损害: (一)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对该航空器上的人或者物...

第十三章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三章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外国人经营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三章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其国籍登记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的规定,或... 第一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三章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其经营人应当提供有关证明书,证明其已经投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三章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经其本国政府指定,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三章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航空运输。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三章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班期时刻或者飞...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三章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指定的设关机场起飞或者降... 第一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三章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机关,有权在外国民用航空器降落或者飞... 第一百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三章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发给或者核准的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机组人员合格证书和执照...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三章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区内遇险,其所有人或者国籍登记国参加搜寻援...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三章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事故,其国籍登记国和其他有关国家可以指派观...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八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 第一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九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品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的,...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第二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无适航证书而飞行,或者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未经国务院民用航... 第二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未取得型号合格证书、型号认可证书的民用航空器及其... 第二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而从事生产、维修活动的,违反本法第九... 第二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零四条 已取得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生产许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的企业,因生产、维修的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事故... 第二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航空人员执照、体格检查合格证书而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活动的,由国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民用航空器的机长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未经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许可进行飞行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 第二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零八条 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机组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 第二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在飞行中投掷物品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对...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开放使用民用机场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情节较重的,除依照本法规定处罚外,国务院民用航空... 第二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法所称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其人民币数额为法院判决之日、仲裁机构裁决之日...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