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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