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十九条 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一)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
(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
前款规定的各项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
(一)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
(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
前款规定的各项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