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 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以及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从民用航空器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