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债权转移的,其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随之转移。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