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民用航空器行使。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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