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