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证书。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