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五章 航 空 人 员 · 第二节 机 组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五章 航 空 人 员 第二节 机 组 第四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机组由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组成。机长应当由具有独立驾驶该型号民用航空器的技术和经验的驾驶员担任。
机组的组成和人员数额,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
机组的组成和人员数额,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