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 民 用 机 场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 民 用 机 场 第五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符合民用机场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实施。
不符合依法制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的民用机场建设项目,不得批准。
不符合依法制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的民用机场建设项目,不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