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章 空 中 航 行 · 第三节 飞 行 保 障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章 空 中 航 行 第三节 飞 行 保 障 第八十六条 在距离航路边界三十公里以内的地带,禁止修建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但是,平射轻武器靶场除外。
在前款规定地带以外修建固定的或者临时性对空发射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批准;对空发射场的发射方向,不得与航路交叉。
在前款规定地带以外修建固定的或者临时性对空发射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批准;对空发射场的发射方向,不得与航路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