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 保险人应当支付给经营人的款项,在本章规定的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未满足前,不受经营人的债权人的扣留和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