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