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提供的保险或者担保,应当被专门指定优先支付本章规定的赔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