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航空人员执照、体格检查合格证书而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内不得申领有关执照和证书,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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