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三章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三章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发给或者核准的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机组人员合格证书和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其有效;但是,发给或者核准此项证书或者执照的要求,应当等于或者高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最低标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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