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扶持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民用航空的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提高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水平。国家扶持民用航空器制造业的发展,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安全、先进、经济、适用的民用航空器。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