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五条 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