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 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二十九条 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干扰承租人依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承租人应当适当地保管民用航空器,使之处于原交付时的状态,但是合理损耗和经出租人同意的对民用航空器的改变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