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 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三十条 融资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当将符合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状态的民用航空器退还出租人;但是,承租人依照合同行使购买民用航空器的权利或者为继续租赁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