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 民 用 机 场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 民 用 机 场 第六十四条 设立国际机场,由机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查批准。
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外公告;国际机场资料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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