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 民 用 机 场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 民 用 机 场 第六十四条 设立国际机场,由机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查批准。
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外公告;国际机场资料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
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外公告;国际机场资料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