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 民 用 机 场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 民 用 机 场 第六十六条 供运输旅客或者货物的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设置必要设施,为旅客和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提供良好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