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 民 用 机 场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 民 用 机 场 第六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使用民用机场及其助航设施的,应当缴纳使用费、服务费;使用费、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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