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两个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飞行中相撞或者相扰,造成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应当赔偿的损害,或者两个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共同造成此种损害的,各有关民用航空器均应当被认为已经造成此种损害,各有关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均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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