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 损害是武装冲突或者骚乱的直接后果,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不承担责任。
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业经国家机关依法剥夺的,不承担责任。
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业经国家机关依法剥夺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