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未经对民用航空器有航行控制权的人同意而使用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有航行控制权的人除证明本人已经适当注意防止此种使用外,应当与该非法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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