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四款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人,享有依照本章规定经营人所能援用的抗辩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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