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影响托运人同收货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不影响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权利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任何与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不同的合同条款,应当在航空货运单上载明。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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