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二十三条 托运人应当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除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责任。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承运人没有对前款规定的资料或者文件进行检查的义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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